释义 |
法律分析: 1.竣工验收是有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有:建设单位、地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提供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时应在实体检查或复查合格后,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即质监站)和各参建单位回到会议室,建设单位代表主持会议,先由地质单位对单位工程完成的质量进行描述、随后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最后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总结,竣工验收完成; 监理的竣工小结一般都讲本工程的结构安全可靠,满足使用功能,符合规范要求、符合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的规定、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档案技术资料齐全、同意本工程竣工验收(这句话必须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