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淄博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淄博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淄博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淄博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东区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2、审查:海事局安全科按照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通过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申请资质材料加盖单位章,完成办理; 4、送达:根据申请人的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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