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么 |
释义 | 对于未成年人应处死刑案件,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指即使比照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应判死刑,也不能宣告死刑。 因此,无论对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无期徒刑可以成为对未成年人实际判处的最高刑罚。 一、不适用死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即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3、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这三个,就是不判死刑。 根据我国的刑法的规定,出于对未成年人还有老年人的这个保护,所以,未成年人还有75周岁以上的犯罪人,是不适用这个死刑的,也就是说,就算他被判处了这个死刑的话,那么,他的死刑是不会被执行的呢。 二、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一)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将一人所犯数罪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是报应刑思想的产物,机械地实行一罪一罚,数罪数罚,表面上公正,实际上有刑罚过苛之弊。尤其是对于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方法来说,不存在合并执行的可能性。即使对于有期限的自由刑来说,绝对并科,导致刑期远远超过人的自然生命,因而变得毫无意义。当然,并科原则中所包含的犯数罪者要重于犯一罪者的观念,还是具有合理性的,对此应当予以吸收。 (二)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刑罚吸收轻罪刑罚的合并处罚准则。其要旨为,首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宣告刑为基准,确定数罪中各罪被判处刑罚的轻重,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轻罪之刑)被吸收,不予执行。 (三)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准则。采用该原则的具体限制加重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1)依数罪中最重犯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即以法定刑为准,确定数罪中的最重犯罪(法定刑最高的犯罪),再就法定刑最重刑罚加重处罚并作为执行的刑罚。(2)依数罪中被判决宣告的最重刑罚加重处罚。即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宣告刑为准,确定其中最重的刑罚,再就宣告的最高刑罚加重处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此类限制加重的通常做法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 (四)折中原则 折中原则,是指根据各种刑罚方法的性质、特点,分别采用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采用以下并罚的方法:(1)对于判处数个死刑、数个无期徒刑或数刑中有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只宣告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刑罚均被死刑或无期徒刑所吸收。因为,死刑意味着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人的生命一经剥夺,其肉体自然消灭,其他刑罚方法不可能再执行,因而将其他刑罚予以吸收。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因此,判处无期徒刑以后,其他自由刑已无执行之可能,因而将其他刑罚予以吸收。(2)对于其他有刑期、数额限制的刑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合并执行,刑罚失之过重;采用吸收原则,则刑罚失之过轻;而采用限制加重原则,轻重较为适宜,尤其是在刑期过长的情况下,加以一定限制,显得较为科学。(3)对于判处主刑与附加刑,两者可以同时执行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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