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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释义
    农村建房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是: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旧村改造、避险移民、自然村合并或征地拆迁等原因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离异且在财产分割时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虽取得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
    (一)不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未满18周岁,以分户为由申请使用宅基地;
    (三)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再向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新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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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8: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