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 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 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 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 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