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条件 |
释义 |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债务人应当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履行期限,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过行使期限,若债务人不及时行使债权,其债权就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消灭或者会有其他财产上的不利。 (2)债务人能够行使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无任何障碍,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和代理人行使债权。 (3) 债务人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债务人没有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对该债权处于消极的、不行使的状态。如果债务人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应该行使的是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了。 一、到期债权的法律解释 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二、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的区别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利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两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法院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两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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