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关键是源头治理,建议将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三是,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