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产流失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国有资产流失罪的处罚标准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要点。国有资产流失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处罚标准根据损失程度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主观意图等方面有所不同。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时,应仔细区分与贪污罪的区别,并从法律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 法律分析 一、国有资产流失罪的处罚标准是哪些 国有资产流失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1、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正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共同贪污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受益。 2、犯罪对象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体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共同贪污主观意志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意志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时候,可以仔细区分与贪污罪之间的区别,同时也可以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了解此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的内容。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国有资产流失罪的处罚标准如下: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等方面。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时,可以仔细区分与贪污罪之间的区别,并从法律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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