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济案件审判的手续: 1、宣布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地址和职业; 2、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未出庭的,法院应当在听取法院当事人意见后,酌情决定案件为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地点,然后送达传票或者通知书。决定审理的,应当查明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地址和职业,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告知作证和鉴定的法律责任; 3、法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公布法院成员和作为法院记录的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由法院裁定;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