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课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除以上 3类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具体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其中,第(5)、(6)类案件为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案件。增加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的衔接。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有必要明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和法律后果。增加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明确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等规定。 简易程序开庭的流程是什么? 1、审理前的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开庭审理; 3、宣判与送达: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度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问章规定。本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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