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 证据 ,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