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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加为被告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依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应不予准许。但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应不在此限。
    实务当中,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情形):
    1、挂靠。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即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诉讼人。
    4、个人合伙涉讼。即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即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间、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负担原则做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要求非直接负债的配偶一方承担责任,其主要依据是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如在实体程序中不列夫妻为共同被告,可能会存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追加非直接负债的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7、继承遗产的诉讼。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8、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责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被告。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财产有监管义务。《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重大财产登记在被监护人名下的情形并不少见,故从便于执行角度,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共同财产涉讼。即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11、连带责任保证。在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1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4.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在个人独资企业涉诉时,应列企业与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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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