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以既往症状为由拒赔保险金,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利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保险事故的排除,从而规避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告知保险人有关条款,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充分说明排除保险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保险公司就无权拒赔。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平原则。 2.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3.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未及时赔付保险金的,应当支付利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价格、产地等情况。 维权建议: 1. 保险人应当查看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关注排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赔付规定。 2.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要求书面说明其拒绝的事实和理由,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3. 如果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付,保险人可以通过投诉、调解、仲裁等方式维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