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吗 |
释义 | 产品侵权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因自身存在缺陷对他人产生侵权才应当承担责任,这属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民法典民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无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可成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雇佣关系自身原因死亡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民法领域的“雇佣关系”。侵权法调整的是因权利遭受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适用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后果是基于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危险发生,无论基于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行为人都要为其行为或物件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方在劳务活动中因自身疾病而死亡,此时提供劳务方的死亡并非因接受劳务方或是提供劳务方的过错而发生,接受劳务方也并未对提供劳务方实施侵权行为,其因自身疾病死亡而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属当事人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其发生原因与接受劳务方无关,因此接受劳务方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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