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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释义
    法定代表人越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其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但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外。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一、无权委托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关于无权委托人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询问无权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被追认的,善意对方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2、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对方和行为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3、善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的意思是,在订立合同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人来说,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但无权代理行为不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订立的合同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期望的法律效力不能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越权代理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越权代理行为造成损害的,越权代理人应当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授权范围内代理有效,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对方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损害,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对方和行为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以法人名义做出的民事活动均代表公司,对公司生效,后果也由法人来承担,如对外签订合同,在股票上签名,在债券上签名等。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展开民事活动,不得超越权限,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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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