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要钱了吗? |
释义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通告,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将免费。4月1日前已发放缴费通知书的登记、查询申请,须在8月31日前办理完毕缴费手续,逾期未交费的将终止办理。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和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进行登记备案,后者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 法律分析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了《关于停止征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通告》,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这意味着软件著作权人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将免费。 《通知》称,4月1日前已发放缴费通知书的登记、查询申请,按现有程序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受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4月1日起不再发放各登记、查询申请的缴费通知书。登记、查询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4月1日前已发放缴费通知书的登记、查询申请,须在8月31日前办理完毕缴费手续,逾期未交费的将终止办理。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主体是谁?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有哪些?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知识的最后凭证。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这也是高新认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软件享有的权利,包括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免费进行登记,也可以通过向著作权局申请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软件作品样品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授权书等。 虽然软件著作权可以免费登记,但登记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软件著作权人仍然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权利,如在软件上标注著作权信息、在合同中注明等。同时,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在软件销售、许可使用等活动中。 软件著作权免费登记的规定有利于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降低软件创作成本,增强软件著作权人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结语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了《关于停止征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通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将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这意味着软件著作权人进行作品登记将免费。此外,根据《通知》,4月1日前已发放缴费通知书的登记、查询申请,须在8月31日前办理完毕缴费手续,逾期未交费的将终止办理。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和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进行登记备案,后者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进行登记备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也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同时也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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