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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化居住证补办材料
释义
    通化办理居住证补办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除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损坏的居住证(如有损坏需提交)外,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享受很多便利。根据阅读材料,我们可以得知,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很多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此外,在居住地,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如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法律分析
    在通化办理居住证补办手续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损坏的居住证(如有损坏需提交)等。
    延伸阅读:
    居住证将带来哪些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
    (8)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试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
    (9)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城市或地区居住的,应当办理居住证。对于一些人来说,由于各种原因,如工作、学习、生活等,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居住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进行补办。
    然而,在办理居住证补办时,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呢?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 身份证件:办理居住证补办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作为身份证明。
    2. 居住证:提供遗失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3. 照片:可能需要提供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请确保照片符合规定要求。
    4. 房屋租赁证明:对于租房居住的人来说,需要提供房屋租赁证明,以证明在当地的居住事实。
    5. 工资证明:对于工资收入较高的人来说,需要提供工资证明,以证明在当地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6. 学生证:对于学生来说,需要提供学生证,以证明在当地有学习经历。
    7. 就业证明:对于就业的人来说,需要提供就业证明,以证明在当地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8. 纳税证明:提供近期的纳税证明,以证明在当地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综上所述,办理居住证补办时,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身份证件、居住证、照片、房屋租赁证明、工资证明、学生证、就业证明、纳税证明等。当然,具体所需文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相关部门,以免遗漏或不符要求。
    结语
    办理居住证补办手续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文件、损坏的居住证等材料,而居住证将带来很多便利,包括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以及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此外,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便利。因此,办理居住证补办手续时,建议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免浪费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四十二条\t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十七条\t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05)\t第五条\t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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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