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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
释义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现场应按以下方法处置:
    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致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室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开医院的;
    5、交通源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爱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治付持信费用明显不足,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高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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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