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8%; 2、医疗保险:单位9.5%,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11.5%; 3、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1%,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0.2%-1.9%,个人不缴费。 一、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注意事项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二、缴纳方式及缴纳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