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无权代理主要有哪些情形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 1、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有: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3、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包括:追认权和拒绝权、视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权和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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