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追诉时效期限计算如下: 1、一般犯罪的计算。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法律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3、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4、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