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在追诉时效内又重新犯罪的,追诉时间重新开始计算,是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章,如果在追诉时效内连续犯罪,追诉的时间需要重新开始计算,从犯罪结束之后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中断一般是出现在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中,追诉时效是按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的,但有些案件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相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追诉时效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计算: 1、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5、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7、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