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打胎费是否应该由谁负责的问题没有法律规定。 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判令男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部分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会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其实法律并不保护男女朋友关系,因此,关于打胎费是否应该由谁负责的问题没有法律规定。 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情义、道义的立场出发,打胎的医疗费男方应当承担一部分,如果有能力的话,男方可以付全款。但是出于公平原则考虑,男女双方各付一部分费用的情况,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综上所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