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