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协议与赠与合同区别 |
释义 | 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区别在于赠与人的意愿表达方式和受赠人的接受程度。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单方面的书面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人拒绝接受,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双方 法律分析 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区别在于,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单方面的书面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人拒绝接受,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二、赠与合同一般具有性质 (一)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二)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三)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三、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赠与书属于单方面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没有注意事项。而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注意事项如下: 1. 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应当具备明确的赠与人和受赠人、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方式、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 2. 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赠与人的权利转移,但受赠人可以随时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等义务。 4. 受赠人应当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滥用或损害赠与财产的合法权益。 5. 赠与合同可以附有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口头或其他形式。 7. 赠与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方式、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 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口头或其他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是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注意事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结语 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区别在于赠与人的意愿表达方式和受赠人的接受程度。赠与合同具有双方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无偿行为等特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注意赠与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是否需要公证,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满足赠与人的要求,以及赠与财产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同时,赠与人也应当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避免给受赠人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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