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上损失和经济上减值的角度,能够成立,足以认定,它是指由于车辆被他人毁损所导致的非常态下前后价值的差额。车辆减值损失在现实民事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在司法处理时应该予以考量。而且,该车辆减值损失是实际真实存在的,虽然它看不见,摸不着,也无论是否发生交易。市场交易的发生,只不过是该种损失在现实中的兑现。 一、交强险是否赔偿停运损失 对于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中第 (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据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在等待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间加上合理的修复期间,所造成的误工,即为该车辆的停运损失;被损坏车辆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就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