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规定 |
释义 |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时,执行法院将根据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对执行变价所得财产进行清偿,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法律分析 规定为: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衔接规定下的案件移送与合议庭安排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衔接规定对于案件移送与合议庭安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该规定,当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需要衔接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合理的移送安排。案件移送的目的是确保程序的连贯性和高效性,以便实现公正审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议庭的安排也应当遵循衔接规定,确保合议庭成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能够正确理解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结语 衔接规定在案件移送与合议庭安排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移送案件确保程序连贯高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合议庭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正确理解案情和法律适用。这规定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增强民事诉讼制度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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