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并称是员工“自愿”加班,这样的情况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并且按双倍或三倍支付?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部分劳动者咨询,反映其单位存在节假日加班问题,但没有支付相应加班费。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国家规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如果不能给予休假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近日,某企业员工赵先生等人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反映其单位没有正常支付加班费。赵先生称,近年来,其所在的公司每到节假日都会发通知,称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其中,法定节日加班按日工资1.5倍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加班只支付标准工资,没有加班费。“前几天,我们几个同事大概算了一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最近几年我们每个人都少拿了加班费近1万元。就加班费问题,我们曾与公司协商,但公司称节假日加班系员工自愿选择,并非公司刻意安排,公司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表示,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也就是说,加班就是加班,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并不存在“员工自愿”一说,更不能以此为由将加班费打折。此外,尽管我国民法中一向主张“民事行为自治原则”,但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其约定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三款规定:赵先生等人所在的公司既然需要员工加班,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以“节假日加班是员工自愿,并非公司刻意安排”为由,不向员工支付200%或300%的加班费,是在变相克扣员工的加班费,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赵先生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就此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权。这就是节假日自愿加班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