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逝者离世后,租赁合同是否可作废? |
释义 | 租赁合同在出租人死亡后不会作废,继承人将成为新的产权人,并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条件包括债务已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中标租赁合同后不得转让,中标人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再次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人过世后租赁合同可以作废吗 出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但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继承人无权收回房屋。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中标租赁合同后能转让合同吗 中标租赁合同后不可以转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明确了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其中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因此,出租合同的效力不会因出租人的过世而作废,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对于中标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可以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前提是接受分包的人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对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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