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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防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释义
    法律分析:一、如何防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二、企业要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1、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3、如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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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