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群众如何发起上访程序 |
释义 |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一、撤回信访后还以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怎么办 撤回信访事项后,又以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一)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或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收到书面答复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或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六)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访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依规处理的; (七)撤回信访事项后仍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程序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日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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