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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集体户应该怎么办理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集体户的办理流程及限制要求,包括调档、联系函、准迁证、户口迁移证、下户手续和落户手续等步骤。办理地点包括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等六个地点。另外,还提供了各区的公安办证中心联系方式。
    法律分析
    成都集体户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首先需要进行调档,接着需要开具调档函,将人事档案调至成都人才中心。
    第二阶段,办理联系函。
    第三阶段:在房屋所在地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准迁证办理。
    第四阶段:原籍下户,持准迁证、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在原籍办理下户手续,拿到《户口迁移证》。
    最后阶段:持相关材料到成都市落户区县的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二、成都对集体户的限制要求
    1、非本市生源的应届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在成都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且在本市没有买房。
    三、成都集体户办理地点
    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顺城大街391号,028-68382288。
    锦江公安办证中心:大慈寺路48号,028-84550103。
    青羊公安办证中心:文武路1号4楼,028-86647997。
    金牛公安办证中心:一品天下大街999号,028-87707272。
    武侯公安办证中心:武科西五路360号政务中心二楼,96166。
    高新公安办证中心:天府一街1008号,028-85141216。
    成华公安办证中心:府青路二段3号新28号,028-83283612。
    天府新区办证中心: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28-85633116。
    青白江公安办证中心:大弯便民路6号,028-83665063。
    龙泉驿公安办证中心:北泉路777号,028-84882777。
    新都公安办证中心:育英路788号,028-83964806。
    温江公安办证中心:柳城南江路116号,028-82740942。
    彭州公安办证中心: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028-83888927。
    崇州公安办证中心:世纪大道1000号,028-82180219。
    金堂公安办证中心:赵镇迎宾大道一段388号,028-84920660。
    双流公安办证中心:洪江路三段65号,028-85807202。
    大邑公安办证中心:晋原镇大邑大道379号,028-88226044。
    蒲江公安办证中心:蒲江县工业南路16号,028-88551201。
    新津公安办证中心:五津镇迎宾大道234号,028-82530527。
    邛崃公安办证中心:临邛镇凤凰大道688号,028-88740680。
    郫都公安办证中心: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028-60263006。
    都江堰公安办证中心:蒲阳镇银杏东路(政务中心),028-61929034。
    简阳公安办证中心: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596号,028-27266123。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户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设立并管理的住宅区。办理集体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集体户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授权文件、设立住宅区的土地使用证、拟任业主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
    再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最后,集体户成员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交纳管理费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作为抵押物。
    总之,集体户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果您需要办理集体户,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四十六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三十条\t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08-07)\t第三条\t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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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