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污染的特点是: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地区,种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 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 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 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同时搜集污染者(被告)排污证据,涉及到其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也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取得。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与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要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