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对于检察院不起诉有哪些救济手段?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此申诉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法院通过受理被害人自诉案件的方式来监督制约不起诉的决定,纠正检察机关的错误。 公安机关若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两种途径来制约不起诉的决定。其中复核是复议的必经步骤,公安机关只有在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得到维持原决定后,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