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定证据不足应当?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以确定是否应当起诉。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认定证据不足,不应当起诉,则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权利,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收集证据和调查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案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提供证据和调查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起诉意见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继续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予起诉。” 以上是本文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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