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福州市辖区办理材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本人申请报告;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市辖区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满3年证明材料;4、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满3年以上及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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