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公积金封存有什么方法处理2023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公积金系统中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操作,以及离职后职工及其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人事部会停缴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并封存,封存期间公司不再对离职人员公积金缴费,直到其找到新公司继续缴存。此外,部分地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支持离职人员个人办理公积金业务并继续缴纳费用。 法律分析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成都公积金系统中被封存,您可以进行启封操作,这指的是解除封存状态,使您的账户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状态。 二、住房公积金怎么封存 职工离职后,专办员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在公积金业务--封存--个人账户封存中可直接为离职员工办结个人账户封存。若单位没有数字证书,专办员可在网上申报预约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携带材料到预约网点办理。 三、辞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1、在员工去人事部办理完离职手续交接后,公司人事部就会对此离职员工的公积金以及社保进行停缴,把公积金进行封存,那有的人会对封存这个词语不熟悉,封存的意思就是把离职人员原有的公积金账户以及公积金里所有的金额进行留存,封存期间公司对离职人员的公积金不在进行缴费,直到离职人员找到新的公司来进行公积金缴存,如果一直没有公司进行缴费,则此账户一直要保持封存状态了! 2、对于封存状态不要感到惊慌因为你缴纳的所在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此离职人员的公积金账户以及里面的金钱冻结,直至下次缴费再开启。公积金账户进入封存状态也是不会影响贷款,如果离职人员有贷款现象,扣款是不会停止的,扣款的费用还是封存前缴纳的费用。如果离职人员长时间处于待业状态,也不要担心,因为现在部分地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支持个人办理公积金业务,继续缴纳公积金费用的。 3、离职人员如果成功跳槽或转入其他公司,公司注册地还是在本地经营,就可以直接将封存的公积金转入新公司进行缴纳,当新公司成功把新入职人员的公积金账户转入后,就可以直接为新入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就解封了,账户里的金额也就跟着解封了,有的人会担心新公司会不会不缴纳原来住房公积金账号,而是新开一个新账户,这个不用担心,因为公积金账户是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每个人只有一个账户,所以不管变换多少公司,由多少公司进行缴纳,永远缴纳的只有一个账户公积金。 4、离职人员如果成功跳槽或转入其他公司,公司注册地不是在本地而是在外地经营,那么公积金账户则无法直接转移到新的公司,你的公积金账户以及账户里的金额只能暂时性的存放起来了,如果当离职人员因为贷款买房、租房以及房屋装修时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费用时,也是可以将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金额提取出来做合理的使用的,当然所谓的合理使用指的是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金额无法直接提取到个人手里,提取的费用是需要转账的。 拓展延伸 住房公积金封存是指将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暂停使用,暂停期间,职工和用人单位不能再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封存,并应当及时通知职工。 住房公积金封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进行转移,直到冻结解除。 2.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停用。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进行转移,直到停用解除。 3.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进行转移,直到封存解除。 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间,职工和用人单位仍然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和用人单位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因此可能会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封存是一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封存,并应当及时通知职工。 结语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许多职工来说,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离职后,离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能会被封锁,这可能会给一些职工带来不便。但是,不必担心,因为离职员工可以通过一些操作来解除封存状态,使账户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此外,公司也会按规定为离职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员工找到新的公司后继续缴纳。如果离职员工成功跳槽或转入其他公司,则可以直接将封存的公积金转入新公司进行缴纳,也可以选择将账户中的金额提取出来做合理的使用。总之,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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