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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公积金封存办理方法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公积金系统中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操作,以及离职后职工及其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人事部会停缴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并封存,封存期间公司不再对离职人员公积金缴费,直到其找到新公司继续缴存。此外,部分地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支持离职人员个人办理公积金业务并继续缴纳费用。
    法律分析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成都公积金系统中被封存,您可以进行启封操作,这指的是解除封存状态,使您的账户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状态。
    二、住房公积金怎么封存
    职工离职后,专办员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在公积金业务--封存--个人账户封存中可直接为离职员工办结个人账户封存。若单位没有数字证书,专办员可在网上申报预约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携带材料到预约网点办理。
    三、辞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1、在员工去人事部办理完离职手续交接后,公司人事部就会对此离职员工的公积金以及社保进行停缴,把公积金进行封存,那有的人会对封存这个词语不熟悉,封存的意思就是把离职人员原有的公积金账户以及公积金里所有的金额进行留存,封存期间公司对离职人员的公积金不在进行缴费,直到离职人员找到新的公司来进行公积金缴存,如果一直没有公司进行缴费,则此账户一直要保持封存状态了!
    2、对于封存状态不要感到惊慌因为你缴纳的所在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此离职人员的公积金账户以及里面的金钱冻结,直至下次缴费再开启。公积金账户进入封存状态也是不会影响贷款,如果离职人员有贷款现象,扣款是不会停止的,扣款的费用还是封存前缴纳的费用。如果离职人员长时间处于待业状态,也不要担心,因为现在部分地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支持个人办理公积金业务,继续缴纳公积金费用的。
    3、离职人员如果成功跳槽或转入其他公司,公司注册地还是在本地经营,就可以直接将封存的公积金转入新公司进行缴纳,当新公司成功把新入职人员的公积金账户转入后,就可以直接为新入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就解封了,账户里的金额也就跟着解封了,有的人会担心新公司会不会不缴纳原来住房公积金账号,而是新开一个新账户,这个不用担心,因为公积金账户是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每个人只有一个账户,所以不管变换多少公司,由多少公司进行缴纳,永远缴纳的只有一个账户公积金。
    4、离职人员如果成功跳槽或转入其他公司,公司注册地不是在本地而是在外地经营,那么公积金账户则无法直接转移到新的公司,你的公积金账户以及账户里的金额只能暂时性的存放起来了,如果当离职人员因为贷款买房、租房以及房屋装修时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费用时,也是可以将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金额提取出来做合理的使用的,当然所谓的合理使用指的是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金额无法直接提取到个人手里,提取的费用是需要转账的。
    拓展延伸
    住房公积金封存解除方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封存解除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住房公积金封存解除申请。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解除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解除封存,并通知职工或用人单位。
    2. 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解除封存,并提前归还职工或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3. 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解除封存,并划转职工或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封存解除后,职工或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将不再被冻结,可以自由使用。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封存解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许多职工来说,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离职后,离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能会被封锁,这可能会给一些职工带来不便。但是,不必担心,因为离职员工可以通过一些操作来解除封存状态,使账户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此外,公司也会按规定为离职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员工找到新的公司后继续缴纳。如果离职员工成功跳槽或转入其他公司,则可以直接将封存的公积金转入新公司进行缴纳,也可以选择将账户中的金额提取出来做合理的使用。总之,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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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0: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