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造成轻伤怎么办 1、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 2、防卫过当的防卫人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防卫人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 3、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按照过失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的刑罚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