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不可“预约”免责 |
释义 |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具有公法特性,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劳资利益,特别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事项作明确规定,而是任由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案例 今年55岁的 A,原是某化工公司(下称甲公司)的销售员。2004月9月,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A跟其他员工一起被乙公司接收,并且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A的职位是销售经理,月固定工资为税后9000元。乙公司在合同中提出,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解约,每提前1个月解约,给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2009年4月,距离合同期满还剩4个月,乙公司真的提前解聘了 A,理由是签署合同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按照合同约定,补偿4个月工资。 A年过半百遭解聘,再就业难度不言而喻,区区3万多元补偿金怎&ocic;能够弥补损失?他找了一位律师,想咨询能否跟单位打官司,律师了解案情后一算,亏了。原来,A自1994年起就在甲公司工作,2004年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A也被乙公司接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从1994年开始计算。法律规定,工作满1年,算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你算算看你亏了多少。 A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裁决单位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单位不服,起诉到江宁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虽系自愿签订,但补偿金标准条款与劳动合同法内容不一致,明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应按法定标准计算A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由工作年限决定,一般每工作1年算1个月工资,但法律同时规定,高薪阶层(平均工资高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不管工作了多少年,最高只能按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且基准月工资只能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算。江宁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才2658元,A税后工资9000元。因此,尽管他的工作年限为15年,也只能按照12年计算,拿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且该工资只能按2658元的3倍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5万余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被驳回。目前,案件已生效并且执行完毕。 点评 劳动合同跟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私法,对于合同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加干涉,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公法特性,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劳资利益,特别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事项作明确规定,而是任由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求职、签约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等众多事项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以此约束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约定。同样的道理,诸如双方约定不签合同不办保险,后果由劳动者自负、发生工伤,责任自负等事先免责条款,都与立法精神相悖,属于无效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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