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国劳务管理办法 |
释义 | 我国的劳务出口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国家政府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安排劳务出口;二是有关公司、企业等根据与外国公司或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劳务出口;三是具备劳务出口条件的个人通过国外的亲友等联系的劳务出口。出国劳务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建筑工程、服务业、电脑电信、保险、银行、旅行游览、租赁、广告咨询等的管理与服务。 一、中国公民申办劳务出口一般应通过以下途径: 1、通过专门从事劳务出口的国内企业公司办理申请登记、培训和派遣; 2、通过所在地或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3、通过个人在海外的亲友办理。 二、劳务出口合同除具备一般经济合同的序文、条款和结尾三个部分外,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名称; 2、双方职责; 3、工资待遇; 4、生活条件; 5、劳动保证; 6、人身保险; 7、卫生保健; 8、工作时间; 9、休假时间; 10、合同期限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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