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完善组织保障。为了更好的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设施整改工作。建立由乡长为组长,分管城建、农业、环保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集镇办、农综中心、经发办、财政所等站所负责人、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村书记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施整改工作领导组。同时相关村分别成立以村主任任组长,其它两委干部为成员的日常维护工作组,每村配备一名专职维护管理员,设投诉电话,并确定专员按时记录。(二)强化资金保障。为了确保整改工作的持续顺利开展,建立乡、村按比例安排的资金筹措机制。政府承担的资金列入乡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