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用人者责任的特征
释义
    用人者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相对于其他侵权责任,它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用人者责任原则上是一种替代责任。在此,这种责任之所以被称为替代责任是指用人者对被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2、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被使用人在职务活动中发生了侵权行为,该项责任即由用人者承担,并不考虑用人者的过错。
    3、用人者责任以用人者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即用人者与被使用人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用人者对侵权人的活动存在指示、控制、监督、管理等关系。
    4、用人者责任是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时的致害行为承担的责任,要求侵权处于特定的状态,即在执行职务、从属雇佣活动过程之中。
    一、施工侵权的类型
    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
    6.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因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人就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空抛物的承担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0/25 7: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