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师德失范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1种师德失范行为包括:(1)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2)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的。(3)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从事有偿家教(补习),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人员泄露学生信息、介绍学生的。(5)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教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6)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并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7)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8)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的。(9)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0)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11)其他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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