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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原则
释义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分别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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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