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生儿童上户口要在儿童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部门办理 (一)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儿童未在外市县入户的证明。 (二)办理方式: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