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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偿使用还用租赁合同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别,包括债务人注意义务和责任的不同,缔约人的要求不同,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有无返还义务的不同。最后探讨了无偿使用证明还是租赁合同更合适的问题,指出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在无偿使用和租赁合同中,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有所区别。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二、无偿使用证明还是租赁合同合适
    签订无偿合同更合适,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未参加拍卖的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结语
    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在注意义务、责任、缔约人要求、撤销权、返还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无偿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则需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在缔约人要求方面,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出卖人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此外,无偿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需满足特定的条件;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则需承担返还义务。最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成立无偿合同,但合同的效力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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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