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 1、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于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