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长产假鼓励生二孩 |
释义 | 一、修改前计生法对于产假的规定 修改前的计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按照规定,符合晚婚年龄,也就是女子23周岁,男子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而符合晚育年龄,也就是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不少用人单位对生育假的规定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而生育第二个孩子,休假98天。 二、修正案草案拟延长产假 修正案(草案)中,晚婚晚育不再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取而代之响应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一胎和二胎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可以被看做生二孩的鼓励政策。 根据全面实施两孩的新形势,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只要是符合政策,夫妻不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来规定。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延长产假是重要的生育保障政策。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缺乏相关支持性政策,就很难达到效果。给予孕产妇更长的假期、建立更多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措施,可以减轻二孩家庭的负担,更有利于与人口政策的调整相衔接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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