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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该办法中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洋浦保税港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法律依据:《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三条 海南省建立的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满足鼓励类产业企业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施“一企一户”管理制度。备案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方式及数据标准与该平台联网,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且可追溯,符合海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要求。海关通过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海南省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以及海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可以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征收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 加工增值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外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含该料件运至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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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23:19